2010年10月23日 星期六

「封殺」消基會檢驗權

http://www.consumers.org.tw/unit412.aspx?id=1397

重點摘錄:

修正草案第四十七條指出:「民間單位發布之食品衛生檢驗資訊,非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實驗室所為之檢驗結果,不得為之」。

該條修正草案其實是「消基會條款」。

修正草案一旦通過,無疑是「封殺」消基會等民間消保團體的食品檢驗權。
未來僅有通過衛生署認證的檢驗機構所進行的檢驗結果,才可以被發布。

檢驗首重正確、而非實驗室通過認證與否,且並無實際案例可證明通過認證的實驗室,其檢驗結果就較為確實。

食品問題一再發生就可以理解,現況就是主管機關管理不善,卻以修訂食品最高管理法規的手段,限制其他單位揭發管理不善的食品,實在是嚴重漠視消費者的權益!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